案情简介:2019年起,被告人王某雇佣被告人刘某使用刻有该手机号码及“办证刻章货到付款”字样的印模,在忻州市忻府区等地的众多建筑物、围墙上盖印并进行宣传。期间,忻府区冯某等多人通过盖印上所留的电话与被告人王某取得联系,多次购买其伪造的“忻州日报工作证”、“危货资格证”、“太原市大众中学毕业证”等假证。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王某位于太原市小店区许西村的租房处查获伪造的国家机关印章304枚,伪造的军队印章17枚、个人印章167枚、各种杂章42个,伪造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印章435个,伪造、变造的人口暂住证、身份证等证件22个、毕业证等证书32份。
 
忻府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大量伪造、买卖国家机关、武装部队、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证件、印章,变造身份证件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事业单位印章罪;伪造、变造身份证件罪;伪造武装部队印章罪,犯罪情节严重且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决定对其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55000元。被告人刘某发布制售假证非法广告,帮助被告人王某介绍业务,其行为构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印章罪,鉴于其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决定对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法官说法:公文、证件和印章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在一定社会领域实施行政管理或从事法律行为的重要凭证和手段。任何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都会破坏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声誉和正常工作秩序,进而构成刑事犯罪。该案中被告人王某、刘某的行为不仅危害社会秩序,而且在整洁的公共建筑等区域乱印乱盖制售假证广告,严重破坏了忻州古城景区及周边环境,对忻州文明城市形象造成负面影响。在工作和生活中,广大市民若发现类似二被告人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积极向司法机关举报,努力在全社会营造打击制售假证,维护市容市貌,共建美丽忻州的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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