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房屋继承纠纷的相关案例
2021-10-19 18:07
北京律师: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因与被告吴瑞宁房屋产权及继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罗绍玲与李秀松是夫妻关系
北京律师:
原告罗绍玲、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因与被告吴瑞宁房屋产权及继承纠纷一案,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称:原告罗绍玲与李秀松是夫妻关系,并生有4个子女,即李春风、李夏艳、李秋盛、李冬生。70年代,全家陆续从原籍广东省信宜县迁往香港定居。1987年3月,李秀松在深圳市宝安县城购买19区24幢103号房屋(下简称103号房屋)1套;1989年8月,又与原告李春风合资购买宝安县新安镇流塘荔景新村第3幢202号房屋(下简称202号房屋)1套。1991年3月,李秀松因故在香港死亡后,原告在清理遗产时,发现被告占有上列2套房屋拒绝交还;同时,第三人龚学森占租该房屋。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2套房屋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判令龚学森迁出占租的房屋。
法律分析:李秀松与罗绍玲早在1950年1月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4个子女,他们之间形成了事实婚姻。李秀松未与罗绍玲解除婚姻关系,采取欺骗手段,取得未婚证明书及声明书,与吴瑞宁结婚,是重婚行为。李秀松与吴瑞宁的婚姻应属无效婚姻。造成无效婚姻的主要责任在李秀松。原告罗绍玲明知李秀松与吴瑞宁结婚,不但不予制止,反而参加他们的婚礼,后又与他们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亦是错误的,应负相应责任。被告吴瑞宁与李秀松结婚后,获知李与罗绍玲是夫妻,不提出解除自己与李秀松的不合法夫妻关系,却与李秀松、罗绍玲签订夫妻3人共同生活协议,同样是错误的,亦应承担相应责任。至于原告李春风提出202号房屋是与李秀松合资购买,缺乏事实依据,不予认定。讼争的103号房屋及202号房屋,是李秀松与罗绍玲夫妻共有财产,李秀松死后,其份额应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被告吴瑞宁不是李秀松的合法继承人,不享有合法继承权。基于李秀松与吴瑞宁不合法婚姻的主要过错在李秀松,罗绍玲亦有责任,且吴瑞宁已长期居住103号房屋,并在宝安打工谋生,考虑其生活出路,罗绍玲的夫妻共有的两套房屋中,应给予吴瑞宁一定照顾。
如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可拨打:或咨询
扫描下方二维码关注微信公众号
相关阅读:
遗产继承公证需要哪些资料
北京律师: 1、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2、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证明。 3、继承人的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户口簿。 4、亲属关系证明。一般由被继承人或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人事部门证明,也可以由以上主体所在地公安机关证明。居民可以由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证……[]
遗产继承公证的流程规定
北京律师: (一)填写《公证申请表》 根据你的申请要求,用钢笔填写相应的《公证申请表》。 (二)提交证明材料 1、法定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若是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