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我咨询一个问题,我父母原居住的一栋三开间的平房1986年在建时,我就投入了自己一年的工资,1998年他们相继去世后,该平房作为遗产,我们兄弟姐妹6人都有继承权的,但因为只有我的二弟一人在原籍生活,该房就由二弟一家居住使用。2005年二弟拆了平房在原址上建起了二层楼,我当时也资助了2000元,2008年我大弟去世,大弟媳想将大弟的灵位安置在二弟所建的小楼的一个房子中,却遭到拒绝。此后,二弟更是放言,这栋翻建的小楼属于他所有,其他兄弟都没有份。为这事我们兄弟闹得很僵。我想向法院起诉二弟,争回我们其他几个兄弟姐妹的继承权,但咨询过律师后却碰到各种说法,搞得我心好乱,请你们再解释一下,我这个继承权还能实现吗?

 

曹洋律师点评:

遗产继承权是基于亲属的身份而产生一种财产权,当这种财产表现为不动产形式如房屋时,继承人继承的是作为物的不动产,这时的继承权就可以视为物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作为遗产的不动产房屋被其他继承人擅自翻建时,如果还没有被完全推翻,即物权的标的物尚存在时,其他的继承人可以基于《物权法》第三十六条“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的规定,主张物上请求权,要求擅自翻建的继承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或恢复原状。如果遗产房屋已经全部被推翻,物权的标的物已经灭失,被侵害的继承人不能再行使物权或物上请求权,而只能根据《物权法》第三十七条的“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的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你的情况属于后面这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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