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标准及保障标准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以两房为主,单套建筑面积不得超过60平方米。

通过收购等方式筹集的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坚持小型、适用、满足基本住房需求的原则。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关系,包括申请人及配偶、子女、父母等;申请人已婚的,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必须作为共同申请人。投靠子女取得本市户籍的居民,只能作为共同申请人;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不拥有任何自有形式的住房和建房用地;

4.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及户籍迁入本市前在国内其他城市未购买过政策性住房,未领取过未购房补差款;一定年限内未曾转让过自有形式的住房;

5.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提出申请前连续两年均低于本市低收入标准线;

6.家庭总资产不超过一定限额;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没有违反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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