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事依据

《关于印发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8〕39号)、《关于落实〈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改〔2008〕291号)、《关于放宽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通知》(津国土房保〔2009〕13号)

二、办事须知

限价商品住房购买申请人,持以下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1、本人身份证;

2、家庭户口簿;

3、家庭现居住情况有关证明;

三、办事程序及时限

1、向户籍所在区房管局提出申请。

2、区房管局对申请家庭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进行初审,工作时限5日。

3、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到区民政局进行收入核查,工作时限15日。

4、区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进行审核,工作时限5日。

5、区房管局将申请人相关情况公示,公示期限5日。

6、区房管局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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