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市常住城镇户口;

2.中偏低收入群体中家庭户(60岁以下),未婚居民(30岁以上60岁以下)无房户(历来无房产记录)或住房困难户,符合购房条件的省市政重点工程户(除被拆迁房屋外无其他住房的);

3.已经享受过政府住房优惠待遇(含房改、集资、购买经济适用房)的人员原则上不能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离婚时对今后双方的住房问题应由双方妥善解决;

4.如居民离婚后确有特殊住房困难且离婚5年以上,经严格审查批准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5.年龄未满30周岁的离异、丧偶、未婚居民,一律暂不能购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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