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许可条件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土地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合法的产权证明;

4、县土地管理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已签订使用权出让合同并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二、许可程序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三、许可依据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四十五条

四、承诺办理期限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县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五、办理地点: 房地产交易股(房地产大厦四楼交易办证大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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