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户失窃 开发商物管均担责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4-25 发布:system 点击:4 次 案情:小区内防盗设施形同虚设住户失窃要求索赔遭拒绝

  刘思远是南昌市一家公司的工程师,2003年3月,刘思远和妻子在江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房产公司)买下了一套房子入住。房产公司的物管是南昌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简称物管公司),两家公司当时向住户发放了一些资料,其中包括会刊、业主临时公约、住户手册等等,其中对购房户就住宅小区、住户安装安全防盗设施作出了具体的要约和承诺,同时也向刘思远收取了相关费用。但是,刘思远入住后,却发现小区中的防盗设施并没有安装到位,只有很少的几个地方安装了防盗设施。2005年9月4日凌晨,刘思远家中失窃报警后,公安部门赶往现场调查,发现丢失了两部手机和2000元现金,损失将近8000余元。刘思远为了看清小偷的庐山真面目,前往物管调阅监控录像,查看时发现录像一片漆黑,什么都看不清楚。问起原因,物管工作人员解释说为了省电,晚上9点关了路灯,所以录像里看不清楚。刘思远要求房产公司及物管公司对自己作出赔偿。理由是,两家公司在资料中许诺会安装的防盗设施,给小区住户一个安全的居住环境,但事实上,防盗设施并没有安装到位,即使有的地方安装了,却因为省电而未投入使用,这简直就是形同虚设。既然公司已经承诺要安装防盗设施,就应该付诸行动,因为他已经按照公司的要求按时交纳了物管费及其他费用。因对方拒绝赔偿,刘思远将房产公司及物管告上了法院,要求两家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

物管公司提出,公司与刘思远之间并没有签订明确的物管协议,双方约定不明,且发生的是室内盗窃,监控也有盲点,刘思远无法证实自己到底丢失了什么东西。

  法院:失窃业主获赔64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刘思远与物管公司没有签订物管协议,但房产公司及物管在售房及实施物管过程中,向刘思远发放了用户手册等函件,应视为要约。且刘思远针对要约已经作出了承诺并履行了义务,故双方之间存在实质上的物管关系。刘思远在履行了支付购房款及物管费等各项义务后,应当享受到两家公司承诺的有关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特别是住户安全防盗的权利。由于房产公司及物管公司向住户承诺的各项安全监控设施尚未完全安装到位,有的安装了也未正式不间断地开通使用,同时物业保卫服务工作尚不健全,应视为两家公司未能完全履行事先承诺的物业管理保安服务,特别是小区内安全防盗的义务,该情况是导致刘思远家中失窃的主要诱因,为此造成刘思远家中失窃,两家公司负有主要责任。但事发当时,刘思远家里的门窗没扣牢,也存在安全意识不强的问题,应当负次要责任。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房产公司、物管公司赔偿刘思远经济损失中的80%即6400元。

  律师点评:物管公司和房产公司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内容具体确定,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同时《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另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物业管理公司对刘思远居住的住宅小区、住户安装安全防盗设施作出了承诺,刘思远也按约交纳了物管费及其他费用,由于物业管理公司没有提供相应的小区安全防盗义务,小区的开发公司也未按规定安装安全监控设施,造成小偷有机可乘,盗走刘思远家的财物,对此,物业管理公司和房产开发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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