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2021-09-16 10:46
房屋采光权纠纷的法律问题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15 次 一、采光权的有关规定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明确规定,高层建筑与其他居住建筑间距不小于14米,被遮挡居住建筑每户至少一个居室在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低于2小时。
其他相关:房的采光状况是每个业主都十分关心的问题,当有新建的建筑在自己住房周围出现时,大家都会考虑到自己的采光是否受到侵犯。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障碍,赔偿损失。”这条规定给采光权受到侵犯的业主获得赔偿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是否真的侵犯采光权,还要结合具体的实际情况来分析。
首先,采光权是一种有条件、有范围的权利,它不是通过专业人员进行测量就能准确确定的。由于我国土地资源紧缺,城市房屋居住密集,现在的住宅都会有不同程度的遮挡阳光现象,不能因为有遮光就认为自己的采光权受到侵犯。况且由于地理位置的不同,南方和北方的日照条件和生活习惯都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如何处理建筑采光问题上,依据《民法通则》的基本法律原则,只能是通过各个地方根据自身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地方法规来进行规定。
二、相邻采光纠纷的成因
相邻关系采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动产相互毗邻的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利用日照光和自然光进行生产、生活、工作、学习等活动而不受任何干扰和妨碍。采光权是相互毗邻不动产所有、占有、使用权人的一项特殊的民事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通行、采光等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采光权之所以列入相邻关系中,是因为采光纠纷的形成与否,由相邻建筑的高低决定,主体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内容是要求他方提供便利,他方应给予必要的便利,这种便利包含有采光在内;客体表现是不动产,实际上采光纠纷的客体是行使不动产所产生的利益。
相邻关系情况复杂,因而形成采光纠纷的表现形成多种多样。
第一、城市规划对新建住宅楼的审批存在漏洞,使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规划法》规定,建筑房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不仅有利于节约土地,而且有利于长期发展,便于管理。而现实的城镇规划不是落后就是规划不当,由于城镇建设划图,确定了建房的排位座落,而对房屋的高度没有统一限制。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住房条件的要求越来越高,多数往高层发展,以往的规划显然已经落后。规划部门的官僚主义作用也引发了采光纠纷,规划时只注意收费,而不到现场勘验,不勘验就不了解四邻情况,不能客观考虑房屋高度,仅凭一份意向报告就审批,主观上给采光制造了矛盾。
其次,是各种规范失调引起的。依照国家建设部门的规定,修建房屋必须由规划部门规划,土地部门审批,设计部门设计,施工部门报标等。而现有各单位之间未能协调一致,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给相邻采光带来一定的隐患。土地部门未经规划即对土地使用进行审批,规划部门未经审批土地就规划建房,相互越权,使统一政策落到实处,使修建房屋处于无政府状态,为相邻关系带来诸多不利因素,加剧了采光纠纷的形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