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释义—第一编总则—物权的保护
2021-09-19 10:25
物权法释义—第一编总则—物权的保护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6 次 物权法释义 第一编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
第一编总则
第三章 物权的保护
第三十二条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保护争讼程序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受到侵害,就需有救济途径,就要规定争讼程序的种类:
●条文解读
物权受到侵害,物权人有权选择和解、调解、仲裁、诉讼途径救济。和解是当事人之间私了。调解是通过第三人调停解决纠纷。仲裁是当事人协议选择仲裁机构,由仲裁庭裁决解决争端。诉讼包括民事、行政、刑事三大诉讼,物权保护的诉讼主要指提起民事诉讼。
●相关规定
和解、调解的规定散见于许多单行法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了仲裁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民事诉讼程序。
第三十三条因物权的归属、内容发生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确认权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物权确认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确认请求权是物权保护请求权的一种。物权归属或者内容发生争议,物权人可以请求有关行政机关、人民法院等部门确认该物权的归属或者内容。对于物权确权的请求权,国外也有许多此类规定,如《意大利民法典》第950条规定了确定地界之诉:在相邻土地的地界未确定的情况下,每块土地的所有人都可以请求通过法律途径划定地界。允许通过任何方式进行举证。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法官将根据地籍册标明的地界进行划定。第1079条规定了确认役权之诉:对否认役权之人,役权人可以提起确认役权之诉,通过判决确认自己享有的役权并且请求停止妨碍或干扰役权行使的行为。此外,除损害赔偿以外,役权人还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第三十四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返还原物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返还原物请求权是物权保护的一项基本权利,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人的物被他人侵占,物权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使物复归于物权人事实上的支配。《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第134条第1款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中也规定了返还财产。对此项权利,外国有许多立法例,如德国民法典第985条规定了返还请求权:所有权人可以要求占有人返还其物。瑞士民法典第641条规定:物的所有人,在法律规范的限制范围内,对该物得自由处分。其有权请求物的扣留人返还该物并有权排除一切不当影响。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767条规定r所有权人之物上请求权:所有人对于元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第821条规定共有人请求权之行使:各共有人对于第三人,得就共有物之全部,为本于所有权之请求。但回复共有物之请求,仅得为共有人全体之利益为之。
●“相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34条。
第三十五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消除危险、排除妨害请求权的规定。
●立法背景
消除危险、排除妨害也是物权保护的基本方式,物权保护立法对此都要规定。
●条文解读
物权遭受妨害的,物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例如,侵权人设置路障妨害通行,物权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被排除的妨害需具有不法性,倘若物权人负有容忍义务,则无排除妨害请求权。
请求消除危险,又称请求防止侵害。侵害虽未发生,但物权面临遭受侵害的危险,存在被侵害的可能,对于这种可能发生的侵害,物权人有权请求相对人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防止侵害,消除既存的危险,以避免侵害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