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
2021-09-19 10:25
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来源:业主维权律师网 时间:2010-3-7 发布:system 点击:7 次 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
关于南京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发布单位:市房产管理局 文号:宁房管〔2006〕247号 发文日期:2006-11-5
市房屋产权监理处、市房地产市场管理处、市物业管理办公室,江宁、浦口、六合房管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物业管理公司:
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登记、交接验收、备案和使用,根据江苏省建设厅《关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苏建房(2006)371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产权登记、交接验收等有关问题,特制定以下工作程序。
一、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
1、凡在2001年3月1日以后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总建筑面积(包括商业、办公、会所、幼儿园、农贸市场等)的3-4‰交付物业管理用房。凡在1996年12月23日-2001年3月1日之间竣工交付的商品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房屋建设面积的2-4‰提供物业管理用房(最低不少于5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0平方米)。
2、建设项目仅为一幢的非住宅楼,且整栋转让给一个产权人的,可以不另划物业管理用房。
3、按规定划定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较小的,所划定的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小于一个自然间。
4、对房屋已销售完毕,无法划定物业管理用房的或所划定的物业管理用房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开发企业应当在会所内划定。对无会所也无其他房屋的,由开发企业按项目销售时平均售价的95%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5、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应按照规划核定的位置留置。规划未核定的,由开发企业自行划定,其位置应尽量设置在住宅小区中心区域或住宅小区主出入口附近,且集中划定。若设置在住宅楼内的,应当具有独立的通道。物业管理用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不得占用业主共用的配套设施,不得将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车棚、车库、人防工程、室内层高不足2。2米的房屋计入物业管理服务用房面积。
6、对原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划定为临时物业管理用房的,应按规划建筑总面积的3-4‰重新确定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和面积。
7、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对符合登记条件的物业管理用房,以全体业主的名义一并申请预登记,并代为保管登记证明。待实施物业管理或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保存。
8、建设单位在南京市房地产登记交易中心(根据房屋所在地点分别在:华侨路、大光路、中央门,江宁、浦口、六合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申请登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
(1)标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具体位置和面积的规划核准;
(2)标明物业管理服务用房实际面积的房产测绘成果。
9、南京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于收到登记申请的10个工作日进行审查,符合登记条件的,进行确权登记,并向建设单位发放物业管理用房房产权属登记证明。
二、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交接验收备案
1、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交付。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竣工验收合格后30日内与物业管理企业进行交接验收,双方办理正式移交手续。未实行前期物业管理的,在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进行交接验收。物业服务用房的交接验收清单中包括物业管理服务用房产权登记的所有资料。
2、物业管理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应于交接验收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物业管理用房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