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不愿退回定金 【案例】
李女士看上一套房后,按开发商的要求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认购书》,并交纳了两万元定金。其后,在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内,李女士与开发商就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进行谈判,在审查合同的过程中,李女士要求对合同中某项条款进行修改,但开发商不同意,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也就未能签署正式购房合同。当李女士要求开发商返还定金时,却遭到开发商拒绝。
【支招】
律师提示购房者,想维权搞清“定金”很关键,定金是以确保合同的履行为目的,由当事人一方交付另一方的金钱或其他代替物,定金在合同的主体作用是担保主合同的签订。李女士签订的认购书的内容只是约定了双方在十五天内协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义务。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李女士的这种情况属于解释规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开发商是应当将定金返还给李女士的
如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182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