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释疑: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出租的房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出租房屋的所有权应当已进行依法登记并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二)已竣工但暂时还未取得房地产权证的房屋,有下列之一权属证明的也可出租:(1) 集体土地上的居住房屋,持有《宅基地使用证》;非居住房屋,持有用地批文和批准建房文件;(2) 单位或者个人购买的商品房,持有商品房预售合同或者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付款凭证;(3)单位建造的房屋(除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外),持有土地使用权依法登记的房地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合格证明;(4) 单位建造的构筑物、地下建筑物,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 单位建造的临时建筑,持有临时使用土地批准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三)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在建商品房。
如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182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