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怎么办?
2021-09-25 23:19
2009年10月,阿敏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阿敏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公司将合同收回,重新与阿敏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阿敏续签,
典型案例
2009年10月,阿敏到一家物流公司工作,当时公司和阿敏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但是后来公司将合同收回,重新与阿敏签订了一份6个月的合同。现在合同已到期,公司不再与阿敏续签,而且任何补偿都不给。那么,公司这种做法合法吗?
律师解析
本案中该物流公司的这种做法不合法。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自然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阿敏所在的公司为了尽可能降低解雇成本,将合同期限缩短至半年,是为了避免解除劳动合同时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按照原合同的规定,自然终止时间应该为2010年10月,现在该公司等于是提前终止合同。因此,阿敏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甲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