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丁某是一股票迷,自学并研究股票市场多年,并已经在炒股的过程中小有收益,而且在其众多的股民好友中小有名气。不久前,股票市场开始大幅上涨,丁某分析股市行情很快下跌,上涨不会持续很长时间,于是在网上开始散布虚假消息,并谎称这是内部人员提供。

  结果,很多股民闻讯,纷纷抛售股票,导致股市的秩序遭受了严重的冲击,濒临崩溃。不久后,国家有关部门开始调查丁某的相关言行,并称其要为这一事件负担相应责任。那么,丁某以假消息扰乱股市交易的行为应承担什么责任?

  律师解析

  丁某将自己预测的消息,以内部消息的名义,利用网络进行传播,故意散布股市行情的假消息,严重扰乱股市正常的秩序,造成不可预计的后果,构成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应受到严厉的惩处。

  根据《刑法》之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合以上可知,丁某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丁某恶意传播虚假信息,且造成了严重后果,应该按照有关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犯罪的后果。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造咸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

  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或者证券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速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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