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绕过加盟”,模仿盟主的品牌可行吗?
2021-09-25 23:21
河北慧媛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该公司于2002年起陆续注册了“慧媛”和“慧媛城淑女”等若干商标。
典型案例
河北慧媛裤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9年,是一家以裤装销售为主的大型特许经营连锁企业。该公司于2002年起陆续注册了“慧媛”和“慧媛城淑女”等若干商标。
2005年,李晓晓加盟了该品牌服装,代理销售该企业的“慧媛”和“慧媛城淑女”等系列品牌的服装。在加盟的过程中,李晓晓发现,这些衣服和其他衣服在材质上并没有太大的差别。之所以受到市场的欢迎和认可,是因为这个商标的广告做得好,商标的名誉维护工作做得好。通过加盟,李晓晓赚了不少钱。但同时,他每年也要向慧媛裤业公司支付不少加盟费。算来算去,李晓晓觉得这样赚钱有些不划算。
于是,他就想出了一个自认为“聪明”的办法。2007年,李晓晓注册成立了北京慧媛城服装有限公司,也学着河北慧媛公司的模式,开始了连锁加盟的致富之道。
李晓晓在自己公司的网站上、店铺门面上、授权的加盟店面里、宣传资料上都印上公司的名字,并且将“慧嫒城”叁个字标示得特别突出。不但消费者看了之后,误认为他们就是河北的那家慧媛裤业,就连其他加盟商看了之后,也认为北京慧媛城和河北慧媛是一家公司或者说有紧密的联系。
李晓晓的这个办法还真是“见效”,很快,不但他经营的店面里每天都顾客盈门。而且加盟商也纷纷与之联系,要求加盟。但河北慧媛裤业的业务却因此收到了很大的影响。
河北慧媛裤业经过与李晓晓交涉未果后,便一纸诉讼将北京慧媛城服装公司告到了法院。要求该公司停止使用现在的企业名称,停止进行现在的宣传行为,并赔偿其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支持了河北慧媛裤业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北京慧媛城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含有盟主商标内容的企业名称、字号,并赔偿河北慧媛裤业的经济损失。
律师解析
本案主要涉及不正当竞争的法律问题。所谓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反诚信公平等塬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总的来说,不正当竞争行为有12种类型。其中一种类型是混淆误导型。这种类型主要表现为: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让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等。
河北慧媛裤业拥有的涉案商标作为组合商标,其中的文字部分“慧媛”构成其主要识别部分。北京慧媛城服装的企业字号“慧媛城”与“慧媛”相比,虽然多一个“城”字,但该汉字属于通常含义的文字,并未使慧媛城公司字号的主体含义发生明显变化,其整体显着识别部分仍然是“慧媛”,与“慧媛”读音文字完全相同。
因此,认定“慧媛城”与“慧媛”商标近似。同时,由于“慧媛”商标通过河北慧媛裤业的持续使用和长期宣传,已经在相关公众中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加之北京慧媛城服装成立时间晚于河北慧媛裤业商标的注册时间,且该公司的股东李晓晓曾是河北慧媛裤业的加盟商。所以,可以认定北京慧媛城的行为是一种不当竞争行为。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
(一)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