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秦某急需招标资金两万元,但其资金周转不过来,其表弟蔡某找朋友叶某借了两万元给秦某,秦某非常感激,并说以后一定重谢,当即秦某向叶某出具两万元的欠条一张。

  一年后秦某把钱给蔡某让他还给叶某。蔡某收到秦某的钱后确实给了叶某,但蔡某却说钱是自己替秦某还的,以后自己再跟秦某追讨借款。

  叶某遂将欠条给蔡某并出具了一份收条和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该通知书记载有蔡某代秦某偿还两万元。过了半个月,秦某接到法院的传票,表弟蔡某将秦某诉至法院要求归还两万元的欠款。

  秦某辩称,钱已经让蔡某转交给叶某,但却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把钱给了蔡某。而蔡某却称钱是自己代秦某还的,没有收到秦某的两万元钱。最后法院判决秦某归还蔡某两万元借款。

  律师解析

  本案中,秦某已让蔡某代还两万元钱,为何又欠蔡某两万元呢?

  本案涉及诉讼中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律讲的就是证据和用事实说话,法院判决依据的就是“法律事实”(即证据证明的事实),当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一致时,应以法律事实作为定案依据。

  《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在本案中,叶某借给秦某两万元,秦某给叶某打了借条,秦某和叶某的借款合同成立;一年后蔡某假称代秦某还叶某钱。叶某还出具了一份收条和一份债权转让通知书,蔡某与叶某之间的债权转让形式上合法有效。同时,由于秦某还钱时未让蔡某打收条,不能证明自己已经还钱,所以,秦某要还蔡某两万元钱。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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