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蔡先生想收购韩某持有的某公司股权(该公司是由韩某和他人一起出资设立的),现在已经初步达成了意向。但在收购股权时如何处置标的公司的债务成了一个大问题。

  韩某说,他可以和蔡先生签一个书面协议,即股权变更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变更后的债务由公司(新股东)承担。有了这个约定,蔡先生是不是就没有风险了呢?

  律师解析

  是否可以通过股权收购人与出卖人的约定,实现股权收购方不用承担股权变更前的公司债务,在法律关系上相对复杂些,这种约定本身,不能直接免除公司(新股东)对原有债权人的偿债义务。

  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公司的债务,其债务主体是公司本身而不是其股东。具体到本案,蔡先生所要收购的公司如果存在债务,那也是由该公司自己承担责任,与股东个人无关。

  司法实践中,虽然蔡先生与韩某约定了由原股东个人承担公司原有债务,但如果发生诉讼,债权人还是要以公司作为被告起诉公司,而不会起诉原股东。

  但是,如果他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股权转让交割日前公司产生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的,如发生债权人起诉公司并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可以通过起诉原股东,向原股东追偿。

  为免诉累,最佳方案应是按照“债务转移”的法律规定,由债务受让人和债务转让人达成债务转让协议,并且征得债权人的同意。结合本案,即由原股东承担公司原有债务,征得相关债权人同意,使债务转移给原股东。

  总之,仅以韩某和蔡先生签一个书面协议,表明股权变更前的债务由原股东承担,股权变更后的债务由公司(新股东)承担,可能会留下诉讼隐患。

如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182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