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4月,石家庄市某商场与一纺织厂签订买卖合同,向该厂购买一批纯羊毛保暖内衣,该厂称其产品是百分之百纯羊毛,合同中约定货品与样品质量必须相同。

  商场收货付款后,在销售过程中,顾客反映该内衣并非纯羊毛制品。

  2010年3月,商场到有关技术检验部门进行检验,发现内衣成分中确有部分化纤成分,于是商场降价销售了这部分内衣。

  2011年7月,商场发现这种内衣依然有一大部分没有销售出去,于是向纺织厂提出退货,遭到拒绝。

  于是商场以纺织厂在合同中有欺诈行为为由,诉至法院,要求法院撤销双方的买卖合同,将剩余部分的货物退回去,由纺织厂返还这部分货款,并赔偿相应的损失。那么,商场的请求是否合法?

  律师解析

  在商品买卖中经常会发生欺诈行为,为了给予受害方必要的救济,法律规定了受害方的撤销权,但该权利的行使是有时间限制的。

  法律不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如果受害人一直不行使撤销权,该权利可能就会消灭。现实中,确实存在有些权利人不注意及时行使撤销权的情况,该制度的存在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尽快行使权利。

  我国《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受害方应该在知道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其撤销权,否则,该权利就会消灭。而该案中,商场行使撤销权的期限已经超过一年,因此其撤销权已消失。

  综上所述,本案中,纺织厂向商场提供的内衣称为百分之百纯羊毛,而实际上却含有化纤成分。商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订立了合同,并且付清了货款。

  纺织厂隐瞒了真实情况,使商场对内衣的品质产生重大误解,并签订合同,其行为构成欺诈,故该合同属于可撤销合同。但商场在2010年3月就知道该情况,2011年7月才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合同,已经超过一年的行使撤销权的期限,该撤销权消失。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恃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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