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甲服装公司业务上需要购买某种特殊的布料,但是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交货的日期一天天逼近,该公司十分着急,乙公司得知以后,提出愿意以市场价的三倍出售同样的布料。

  甲服装公司于是与乙公司签订了合同,但是一年以后,甲服装公司提出合同无效,要求乙公司返还布科教。那么,该合同是否无效?

  律师解析

  乙公司利用甲服装公司急需布料之机,以市场价的三倍出售该布料,牟取不正当利益,使对方迫于无奈而订立了合同,这是乘人之危,该合同属于可撤销。

  但是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其撤销权消灭。

  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期限;超过该期限,撤销权消灭,合同即为有效。因此,本案中,甲服装公司的撤销权已经消灭,无权要求返还钱款。

  法条链接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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