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0年10月17日至11月13日,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联手推出了“国内歌坛十大丑星评选活动”。网蛙公司负责撰写此次活动在网上发布的文章,主要有:以“金银财宝”的名义介绍此次评选活动的主题、宗旨、评选方法,并在未告知且未经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发布含臧天朔、韦唯、赵薇等三十名歌手被列为“十大丑星”候选人的照片、文字介绍以及评选结果和相关评论。网易公司对上述文章未进行删改。评选期间,上述文章分别在网蛙公司所属的三九网蛙音乐网站和被告网易公司所属的网易网站的音乐频道上以网络链接的方式发布。有近万网民参与了评选,选票为415363人次。还有以“方言”“品位低下”的名义在网站上发表的对此次活动的评论文章等。在11月13日公布的评选结果中,臧天朔以16911的票数名列“国内歌坛十大丑星”的第三名。

  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在举办上述评选活动时,没有告知臧天朔把他列为“丑星”候选人之一,也未征得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在发布候选人名单中使用了三张不同的臧天朔的肖像照片。对照片的使用没有经过臧天朔本人的同意。对臧天朔的文字介绍是“有人说要嫁就嫁臧天朔。我怎么也没看出来广大未婚女青年有什么重大举措啊!”文字介绍中“要嫁就嫁臧天朔”是《音乐生活报》上关于臧天朔的一篇报道的标题。

  臧天朔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认为网蛙公司和网易公司组织的“评丑”的行为,强行将其本人列入所谓“歌坛丑星”候选人的行列,给广大网民提供了可以在网上随意发表针对臧天朔人身评论的平台,招致广大网民的随意攻击,不仅严重损害了原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应享有的平等、独立的人格权利,也破坏了其健康向上的职业歌手的形象,使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已构成对其人格权和名誉权的侵害。被告为提高其网站知名度,谋取企业无形资产的增加,未经同意使用原告照片,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因此,原告要求二被告停止侵害,在《新华社通稿》《音乐生活报》《北京青年报》《北京晚报》《北京晨报》《南方周末》等报刊和网蛙、网易、新浪和搜狐网站上就二被告侵害原告的人格权、名誉权和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要求二被告赔偿因此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65万元,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承担原告为此案支付的律师费10万元和公证费1500元。

  2001年9月24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网蛙公司和被告网易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侵害原告臧天朔肖像权和人格权的侵权行为;在各自所属的网站上发布向原告臧天朔赔礼道歉的声明;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臧天朔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元,其中网蛙公司赔偿115元,网易公司赔偿375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人格权赔偿臧天朔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因侵害原告臧天朔的肖像权赔偿臧天朔人民币10000元,其中网蛙公司承担7500元,网易公司承担2500元。原告臧天朔认为二被告侵害其名誉权的诉讼请求,朝阳区人民法院没有支持。

  律师解析

  本案是一个涉及明星权利的案子。从我国法律的现行规定来看,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首先,两个网络公司的网站,都是经营性的网站。虽然从表面上来看,他们是供网民无偿访问的,但是,网站通过发布一些吸引眼球的内容,来增加自己的访问量,进而再通过在网站上发布广告的行为来赚取商家的广告费,这就是网站的盈利点所在。

  因此,虽然网站表面上是无偿的、免费的。但实际上却是盈利性的。他们在网站上擅自使用臧天朔等名人的照片,最终的目的和步骤是这样的:开涮名人——吸引眼球——提高访问量—一商家做广告——盈利。

  从这个环节可以看出,网站最终盈利,是和使用名人的资料,对名人进行开涮密不可分的。因此,可以认定,网络公司使用臧天朔等人的照片是经营性使用。

  其次,网络公司的此次活动,名为“选丑”。我们知道,爱美之心人皆有之,没有人愿意听别人“表扬”自己的相貌丑。

  两个网站上组织的“选丑”活动,使得每个人都可以对被评选者进行评头论足。这确实有些“侮辱”人格的味道。

  当然,这种“侮辱”当然是出于纯粹的娱乐目的,而并非是出于个人报复或者恶意贬损等其他目的。正是基于这一点,法院在认定网络公司构成侵权的基础上,正确地把握了赔偿的“度”。

  那么,名人的权利应该如何保护?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司法实践和法律是不支持名人所谓的“隐私权”和“人格权”。

  他们认为,名人作为公众人物,既然从社会公众对他们的关注中获得了不菲的利益,那么他们也应该牺牲一些个人的权利,来满足人们对明星的好奇心和“恶搞”行为。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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