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13年5月,吴某(女)在一次酒后与驾校教练王辉(男)发生了关系。5月3日上午9时许,吴某的丈夫李建以王辉强奸了其妻为由,找到王辉并用钢管将其打伤,且威胁王辉赔偿其精神损失费12万元。

  经鉴定,受害人王辉所受损伤系轻伤,十级伤残。在被迫支付2万元精神损失费给李建后,王辉因为受到恐吓和威胁,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8月20日,李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该市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那么,请问李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律师解析

  本案中,李建在认为妻子和他受到“侮辱”的情况下,没有通过法制手段来进行解决,而是通过索要“精神损失费”的方法进行私了,其行为已属违法。在对王辉的殴打中,其行为已涉嫌故意伤害罪。

  鉴于李建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院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对向林提起公诉。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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