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曾某系某社区地头蛇,从事犯罪活动多年且一直被警方锁定,但很难抓住把柄。近几年,曾某为逃离警方视线,在身边笼络了一群稚气未脱的小孩,在曾某的组织和教授下从事犯罪活动。

  吴某是曾某的“得意门生”,从10岁就辍学离家,跟从曾某“走南闯北”,五六年来经历了很多黑社会的事情,也学会了很多犯罪技巧。

  某日,曾某让吴某以惯常手法盗窃,吴某在某商场门口盗得皮包一个,内有人民币1000元以及数码相机等贵重物品。

  吴某的犯罪过程被商场监控录像拍摄到,不久被警方抓获归案。在警方的劝说和教导下,吴某在审问中交代了曾某组织犯罪的全过程,并带领警方端掉了该犯罪窝点。

  此案告破后,曾某被检方指控,并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 曾某辩解称自己并没有实施任何犯罪,只是向身边的小孩传授了一些犯罪方法而已。曾某的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么?

  律师解析

  根据《刑法》的规定,教唆他人犯罪是指故意引起他人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的行为。教唆犯是指故意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人,在主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客观上要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刑法》针对教唆犯罪和未成年人的特点,规定了不同的罪与罚:

  如果教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人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和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之罪(包括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罪的,则教唆者就是间接正犯,即上述末成年人所犯之罪由教唆犯承担,未成年人不构成犯罪,也不构成共同犯罪;

  如果教唆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和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犯《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所列之罪的,教唆犯与未成年犯罪人构成共同犯罪,应按照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给予处罚。

  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对待;起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对待;如果被教唆的未成年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他关于教唆未成年犯罪的具体规定,如《刑法》之“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刑法》“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的规定。

  本案中,曾某教唆吴某犯罪,必须承担刑事责任。曾某教唆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吴某实施其不负刑事责任的犯罪,曾某应被认定为间接正犯,承担盗窃罪的刑事责任。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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