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2009年9月14日,吴先生驾驶一辆货车沿汶水路由西向东行驶到真北路时,与徐某驾驶的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吴先生车上的乘车人杨某、胡某从车内甩出。

  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无法查明路口信号灯的情况,双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事发当日,胡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那么,对杨某受伤及胡某的死亡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怎样承担?

  律师解析

  本案应先由保险公司赔付,不足部分再由驾驶员赔偿。

  首先,对杨某受伤及胡某的死亡赔偿责任先由对方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其次,假如对方机动车没有投保交强险,则由对方当事人按照交强险的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一般在责任认定的结论中,车上的乘客是没有责任的,吴先生要和对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双方都不能举出有力证据的情况下,依据法院的判决来确定双方的责任。如果受害人投保了商业险,那么商业险和交强险可以同时获赔。

  本案中交警无法查明交通事故责任,从维护吴先生权益的角度来讲,在诉讼中吴先生要尽可能举证对方的过错,因为超出交强险保险范围的这部分赔偿金需要交通事故的双方赔付,对方赔付愈多,吴先生就赔付愈少。

  如果双方确实无法举证对方有过错,司法实践中法院往往依据《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判决双方对受害人进行赔偿,至于双方分摊的比例,一般是各50%的责任,互负连带责任。

  需要提示一点的是,交通事故事发之后要及时固定、提取证据,通过录音、录像、记录目击者证言等方法提取证据,以免造成证据因对间推移而流失。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八十七条——债权人或者债务人一方人数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务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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