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人员向客户索要或私自收取回扣,应当如何
2021-09-30 15:34
导游张小姐为一日本旅游团导游,日本游客按照国际惯例,每人向王某支付了小费1000日元,王某觉得太少,行程期间又以种种暗示向游客索要小费每人2000日元,引发游客强烈不满。
典型案例
导游张小姐为一日本旅游团导游,日本游客按照国际惯例,每人向王某支付了小费1000日元,王某觉得太少,行程期间又以种种暗示向游客索要小费每人2000日元,引发游客强烈不满。
期间,张小姐置旅行社和宾馆的协议于不顾,以不给回扣就挑拨游客闹事为要挟,索要宾馆回扣1000元人民币。那么,该导游人员的做法合理吗?
律师解析
我国《导游人员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此外,该条例还明确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责令停业整顿。
索要小费、私拿回扣是国家旅游局重点治理的违规行为,并有针对性地制定了一些措施,如“公对公佣金”、《导游人员管理实施办法》等,收到良好成效。
打击索要小费、私拿回扣行为也是旅游质监部门工作重点之一,要采取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方式,逐步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发生。因此,本案中的游客和宾馆可以向相关部门反映。
法条链接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不得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向旅游者兜售物品或者购买旅游者的物品的,或者以明示或暗示的方式向旅游者索要小费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吊销导游证并予以公告;对委派该导游人员的旅行社给予警告直至停业整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