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一)2013年10月,李某因高烧去医院治疗,需要注射青霉素。护士按规定给李某做了皮试后不久,李某出现呼吸困难等异常反应。医院立即进行急救,但抢救无效,李某死亡。李某家属认为是医疗事故,要求医院赔偿。而医院辩称不存在过失,应为医疗意外而非医疗事故,故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林某因减肥导致全身性肌无力。住院后,主治医生向其家属详细交代了病情,并要求其留院观察。但林某的家人认为其并非多大的病情,便带其回家疗养。此后,林某症状加重,当其再次入院时,终因心功能障碍死亡。

  那么,这两则案例所述情形是否属于医疗事故?院方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析

  案例一中,医院对李某的诊断、治疗及用药都是正确的,护士为李某做皮试也按正常的规程操作。因此医院不存在过失。李某的死亡是由于其体内机能的原因产生了高度过敏的反应,而且医院也履行了及时救治的义务,因此医院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中,林某的死亡是由于其家属原因致病症加重,导致死亡,不存在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等行为,且医院在为林某诊疗的过程中并无过失,所以不能以医疗事故认定。

  法条链接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三条——在诊疗护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错误,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三)发生难以避免的并发症的;

  (四)以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诊治为主要原因而造成不良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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