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矿业纠纷调解与仲裁规则
2021-10-09 14:12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矿业纠纷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条为了独立公正、高效经济、专业妥善地化解矿业纠纷,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北海仲
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矿业纠纷调解与仲裁规则
第一条 为了独立公正、高效经济、专业妥善地化解矿业纠纷,依据《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下称北海仲裁规则)第七十九条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矿业纠纷是指平等主体之间的下列纠纷:
(一) 矿业投资纠纷;
(二) 矿业承包纠纷;
(三) 矿业信托纠纷;
(四) 矿业合伙纠纷;
(五) 矿业合资纠纷;
(六) 矿业合作纠纷;
(七) 矿业股权转让纠纷;
(八) 矿业权转让纠纷;
(九) 矿业股权代持纠纷;
(十) 矿业借贷纠纷;
(十一) 矿业买卖纠纷;
(十二) 矿业租赁纠纷;
(十三) 矿业承揽纠纷;
(十四) 矿业运输纠纷;
(十五) 矿业进出口纠纷;
(十六) 矿业担保纠纷;
(十七) 矿业勘查纠纷;
(十八) 矿业设计纠纷;
(十九) 矿业咨询纠纷;
(二十) 矿业评估纠纷;
(二十一) 矿业委托纠纷;
(二十二) 矿业技术服务纠纷;
(二十三) 矿业居间纠纷;
(二十四) 矿业侵权纠纷;
(二十五) 矿业相邻关系索赔纠纷;
(二十六) 矿业环境污染纠纷;
(二十七) 矿业压覆纠纷;
(二十八) 矿业权退出补偿纠纷;
(二十九) 其他与矿业有关的纠纷。
第三条 当事人对于双方之间的纠纷是否属于矿业纠纷提出异议,或者当事人对于案件是否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北海仲裁决定。
第四条 具有矿业专业知识、矿业从业经验及相关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可以聘任为矿业仲裁员。北海仲裁设立矿业仲裁员名册,通过纸质名册或者电子名册方式进行公示。
第五条 北海仲裁受理矿业纠纷案件后,优先选择矿业调解程序。如果当事人未书面提出异议,则视为当事人同意选择矿业调解程序。矿业调解程序由矿业调解员根据北海仲裁规则和本规则的规定进行调解。
第六条 矿业调解员由北海仲裁在矿业仲裁员中选定。北海仲裁制作矿业调解员名册,通过纸质名册或者电子名册进行公示。
当事人可以共同向北海仲裁推荐临时矿业调解员,临时矿业调解员应当符合北海仲裁对矿业仲裁员的条件要求。
当事人推荐的临时矿业调解员经北海仲裁确认后,可以成为临时矿业调解员参加调解。临时矿业调解员申请且北海仲裁批准,可以成为北海仲裁矿业仲裁员。
第七条 矿业调解庭由一名矿业调解员组成。矿业调解员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当事人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没有选定矿业调解员或者选定不一致的,由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
第八条 矿业调解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三个月内调解终结。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矿业调解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裁决书。调解不成的,由当事人在调解终结之日起十日内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一名矿业仲裁员,由原矿业调解员任首席仲裁员组成矿业仲裁庭继续审理。
双方当事人未约定仲裁开庭地点的,由北海仲裁决定开庭地点。
第九条 矿业仲裁庭应当自组庭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裁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首席仲裁员提请北海仲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鉴定期间、中止期间以及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庭外和解、调解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矿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征得当事人的同意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也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
第十条 北海仲裁在矿业调解员和著名矿业专家中选聘不同专业的资深专家为矿业专家,组成北海仲裁委员会矿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就当事人争议较大的专业性矿业问题,为矿业调解庭或矿业仲裁庭提供咨询。当事人也可以共同向北海仲裁推荐临时咨询专家人选,由北海仲裁决定是否选聘为临时咨询专家或咨询专家。咨询专家参与咨询时,不同专业的咨询专家组成咨询专家团,由矿业调解庭或矿业仲裁庭安排咨询专家团与当事人召开圆桌会议,查看相应资料并听取各方陈述后解答相关问题,向矿业调解庭或矿业仲裁庭出具书面咨询意见。
第十一条 矿业仲裁和咨询专家的收费标准由北海仲裁确定并予以公示,矿业调解的收费标准参照矿业仲裁的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第十二条 本规则是北海仲裁规则的组成部分,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北海仲裁规则的规定,本规则与北海仲裁规则相冲突的部分,以本规则为准。本规则和北海仲裁规则均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第十三条 本规则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