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庭时间的相关规定       仲裁庭秘书应当在仲裁庭开庭七日前将开庭日期及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经仲裁庭同意,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前三日书面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第一次开庭以后的开庭日期不受上述规定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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