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 金融纠纷仲裁调解规则(2019)
2021-10-13 14:19
北海仲裁委员会 /北海国际仲裁院 金融纠纷仲裁调解规则( 2019) 第 一条 为 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仲裁调解服务体系的建设,更好地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
金融纠纷仲裁调解规则(2019)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一带一路仲裁调解服务体系的建设,更好地运用仲裁调解方式解决金融纠纷,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仲裁制度提高仲裁公信力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76号)精神,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关于仲裁调解的规定,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特(以下简称“北海仲裁”)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的金融纠纷包括:
(一) 存款和借款纠纷;
(二) 担保纠纷;
(三) 理财纠纷;
(四) 票据、信用证、银行卡等支付结算纠纷;
(五) 保险纠纷;
(六) 股票、债券、基金等证券纠纷;
(七) 期货纠纷;
(八) 外汇、黄金交易纠纷;
(九) 融资租赁纠纷;
(十) 信托纠纷;
(十一) 保理和代付纠纷;
(十二) 典当纠纷;
(十三) 金融衍生品纠纷;
(十四) 其他金融纠纷。
第三条 金融纠纷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了仲裁管辖,均不影响当事人依照本规则向北海仲裁申请仲裁调解。
第四条 金融纠纷当事人如需通过北海仲裁进行仲裁调解的,作为仲裁调解申请人,应向北海仲裁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解申请书,内容包括: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邮政编码、电话号码、传真、电子邮件以及其他可能的快捷联系方式;
2.调解请求及争议的事实。
(二)其认为适当的其他文件和证据材料。
(三)身份证明文件。
第五条 北海仲裁在收到仲裁调解申请人提交的仲裁调解申请书当日,以北海仲调字案号进行仲裁调解立案。
第六条 北海仲裁可通过短信、电话、电子邮件以及特快专递等多种方式通知仲裁调解被申请人。
第七条 仲裁调解被申请人同意调解的,可直接与仲裁调解通知书中列明的经办人联系,确定调解意愿。
第八条 仲裁调解被申请人在收到上述通知后三日内,可登录北海仲裁网站,在仲调员名册中选择一名仲调员,逾期不选择的,由北海仲裁负责人指定仲调员。
仲调员可在确定的地点和时间对仲裁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进行调解。
第九条 仲裁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达成调解的,可要求本院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出具仲裁调解书或以裁决方式出具调解书。
第十条 仲裁调解被申请人经北海仲裁依法通知,不愿意调解或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仲裁调解申请人应主动撤回仲裁调解申请。
第十一条 仲裁调解期为二个月,自本院受理仲裁调解申请之日起算。经仲裁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申请,调解期可延长。
第十二条 仲裁调解申请人撤回仲裁调解申请的,北海仲裁将依法终止仲裁调解程序。申请人不申请撤回仲裁调解申请的,调解期届满后,调解程序终止。
第十三条 仲裁调解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意根据本规则进行调解的,如调解不成,除非另有声明,视为同意北海仲裁对双方纠纷具有管辖权。如仲裁调解被申请人在仲裁调解过程中对仲裁调解申请人申请调解的纠纷进行了实体答辩,北海仲裁对该纠纷具有管辖权。
第十四条 如北海仲裁对仲裁调解案件具有仲裁管辖权的,经仲裁调解申请人申请,仲裁调解程序将正式转化为仲裁程序,并依照北海仲裁仲裁规则正式启动仲裁程序,依法作出仲裁裁决。如北海仲裁对仲裁调解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则由当事人另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十五条 北海仲裁调解成功的案件,并应当事人的要求出具仲裁调解书或裁决书的,仲裁调解申请人应按照本会收费管理办法补缴仲裁费用。仲裁调解案件不成功的,北海仲裁将根据调解成本酌情收取案件处理费。
第十六条 北海仲裁仲调中心是实施本规则的组织主体。
第十七条 北海仲裁的仲裁员同时具有北海仲裁仲调中心的仲调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可参照《北海仲裁委员会/北海国际仲裁院仲裁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则由北海仲裁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则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