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司惩13号、18号、17号、6号、16号、7号、9号、11号、15号、2号、5号、4号、8号、14号、3号、10号、12号决定书【从2号到18号,共计17个连续的案号】及(2020)最高法民终1031号民事裁定书

  裁判要旨:黑龙江鸿基米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基米兰公司)在上述17件系列案件中的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侵害了他人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诚信,扰乱了正常诉讼秩序,应当依法予以制裁。综合考虑鸿基米兰公司在有关虚假诉讼行为中的地位、情节、调查配合度及虚假诉讼标的物价值等因素,对其在该17件系列案件中各案所涉虚假诉讼行为,均应当在法定制裁幅度内逐案分别从重处罚。

  案情简介

  经最高人民法院查明,鸿基米兰公司在17件系列案件诉讼活动中,均存在向人民法院提供虚假授权委托书、虚假合同、虚假单据,并提出虚假事实主张,冒用案外人名义提出虚假的执行异议的行为,进行虚假诉讼。针对鸿基米兰公司上述妨害诉讼的行为,最高法院依法作出17个决定书,在每个决定书里面都对鸿基米兰公司处以罚款100万元,17个案件加起来就是1700万元。因此,鸿基米兰公司在参与诉讼过程中,因为其虚假诉讼行为,受到了国家最高审判机关的司法制裁,付出了应有的代价。

  
 

  法律分析:何为虚假诉讼?

  笔者认为,所谓虚假诉讼,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故意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扰乱诉讼秩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等不诚信诉讼行为。2016年6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指出,民事商事审判领域存在的虚假诉讼现象,不仅严重侵害案外人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也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指导意见》认为,虚假诉讼一般包含以下要素:(1)以规避法律、法规或国家政策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2)双方当事人存在恶意串通;(3)虚构事实;(4)借用合法的民事程序;(5)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这对于我们理解虚假诉讼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参考意义。

  虚假诉讼的社会危害

  虚假诉讼违背了诚实信用的民事诉讼原则。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还是我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重要内容。孔子说过:"人而无信,不知其可也。”我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不诚信如果触犯刑法,那就可能构成诈骗罪等犯罪。因此,诚实信用不仅是道德层面的要求,也是法律层面的要求。在诉讼过程中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不诚信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虚假诉讼有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打击。一方面,国家司法资源是有限的,案多人少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的一大难题,如果当事人在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等,从而达到自己的不正当或非法目的,则必然会占用大量的国家司法资源,影响其他正常案件的审理在时间、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分配。另一方面,虚假诉讼,有借助司法裁判来达到自己非法或不正当目的的可能,有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可能,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比如,最高法院在(2020)最高法民终1031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本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已分别对上述17件上诉案件和46件一审案件作出判决,支持了苏华建设公司的有关诉讼请求,同时对鸿基米兰开发公司案涉虚假诉讼行为作出司法制裁,并依法将有关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查处。”最终裁定:撤销黑龙江高院(2019)黑民初92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可见,目前该公司在17件上诉案件和46件一审案件中都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影响很大;如果其诉求得到法院支持,则必然对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侵害。

  虚假诉讼妨害了人民法院的诉讼秩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章专门规定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也就是对妨害诉讼秩序行为的司法制裁。之所以说虚假诉讼妨害了诉讼秩序,一方面是当事人通过虚假陈述或提供虚假证据等手段,“欺骗”国家司法机关,损害司法权威和公信力;另一方面,也损害了其他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甚至可能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比如,这些行为有:伪造、毁灭证据的;干扰证人作证的;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等。对于以上这些妨害诉讼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行为人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妨害诉讼可能构成哪些犯罪?

  我国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第二节妨害司法罪里面对此进行了专门规定。包括:伪证罪,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虚假诉讼罪,打击报复证人罪,扰乱法庭秩序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等。本节罪侵犯的共同客体是司法管理秩序。我们来重点看一看与本案有关的虚假诉讼罪。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可见,本罪既可以是自然人犯罪,也可以是单位犯罪;本罪的罪状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这就包括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虚假陈述、提供虚假证据、恶意串通等情形。比如,张三欠李四100万元借款,李四起诉张三催要借款。张三为了逃避这100万元债务,就与自己的朋友王五串通,伪造一份借款合同,载明:张三向王五借款200万元,并以自己的房产、汽车等财产作为抵押担保。之后,张三唆使王五起诉自己索要该笔借款。由于伪造的债权债务有抵押担保,结果导致王五的虚假债权优先受偿,而李四的真实债权无法得到受偿。那么,张三与王五之间恶意串通的行为,就属于虚假诉讼,显然侵害了真实债权人李四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制裁。在前面提到的裁定书中,最高法院除了给鸿基米兰公司罚款之外,还将涉嫌犯罪线索移送公安等侦查机关依法侦查。那么,该公司涉嫌的罪名很可能就是虚假诉讼罪。

  
 

  罚款、拘留的最上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因此,自然人在诉讼中妨害诉讼秩序的,最高可以对其罚款10万元;单位在诉讼中妨害诉讼秩序的,最高可以对其罚款100万元。关于拘留,最长可以拘留十五天。本案中,鸿基米兰公司在17起上诉案件中都存在虚假诉讼行为,而且情节严重,最高法院连下17个决定书,对其在每件案件审理中存在的虚假诉讼行为都予以司法制裁,而且每个案件都是顶格罚款100万元17个案件共计罚款1700万元;同时,将其涉嫌犯罪的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侦查,追究其刑事责任。这种情况比较罕见,也体现了最高法院惩治虚假诉讼行为的坚强决心,对于规范引导当事人树立正确的诉讼理念、诚信诉讼、维护正常有序的司法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小结

  综上,虚假诉讼扰乱了正常的司法诉讼秩序,浪费国家司法资源,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当事人或案外人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依法制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有虚假诉讼行为的,可以或应当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诚信畅游天下,失信寸步难行。近年来,人民法院在惩治“老赖”方面下足功夫、多措并举、全面发力,如公布“黑名单”、限制高消费、设置特殊手机彩铃、联合信用惩戒、罚款拘留、以拒执罪追究刑事责任等,对于诚信社会建设具有重要示范引领作用。同样,在诉讼中依法惩治虚假诉讼等不诚信诉讼行为,也利于诚信社会建设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弘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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