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经济纠纷律师案例分享
2021-06-25 08:15
委托人:沈阳市XX局(下称被告) 对方当事人:李XX(下称原告)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 1985 年4月被告在对原告担任厂长的XX厂经济活动和经济承包情况以及经济效
委托人:沈阳市XX局(下称“被告”)
对方当事人:李XX(下称“原告”)
案件类型:行政诉讼
代理程序:一审、二审

1985年4月被告在对原告担任厂长的XX厂经济活动和经济承包情况以及经济效益与执行财经纪律情况进行审计的基础上,于当年7月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指出XX厂存在如下问题:(1)低指标承包,高指标得奖;(2)厂级干部擅自涨工资;(3)企业利润大幅度增加,主要是靠提高产品销售价格而获得的。同时提出如下处理意见:(1)8名厂级干部于7月末前退回多得的38100元奖金;(2)8名厂级干部退回自84年9月以来多领取的工资,重新制订工资调整方案;(3)建议主管部门给予厂长李XX、总支书记房XX必要的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自审计结论送达XX厂之后,XX厂将其对审计报告中提及问题的意见送交被告,被告于当年11月作出维持原审计结论的复查审计结论;后XX厂向辽宁省XX局提出复查申请,辽宁省XX局于1986年1月作出原审计结论基本正确的复审结论。
原告在之后30年的时间里不间断的采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向被告、向辽宁省XX局、向北京相关部门及国家巡视组等多家单位反应情况。被告每年都派专人专组专门处理此问题,在被告工作人员耐心解答后,原告仍坚持待在被告办公场所不走,不但严重影响了国家机关的正常办公秩序,被告也为此耗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在立案登记制开始实施后,原告于2015年6月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委托东来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下称“代理律师”)代理本案。

代理律师在接受被告委托后,第一时间到法院阅卷,得知原告的诉讼请求包括:追究违反宪法、徇私枉法、滥用权力、渎职侵权、打击报复的法律责任;返还非法没收工业万元户厂长奖金及经济承包奖金和利息;返还当时扣掉和停发的结构工资;赔偿精神损失费及相关车费、打字复印、邮寄等费用。
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全面了解这一遗留问题的来龙去脉,代理律师到沈阳市档案馆调取了与本问题相关的所有档案资料,全面了解了该遗留问题产生的前因后果。在详细研究事实和法律的基础上,代理律师着手准备案件的证据材料、撰写答辩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给法院。答辩意见主要为:(1)本案原告诉讼请求所列事项,均针对1985年6月至1986年1月之间的三个具体行政行为中对于原告的处理意见而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施行。在《行政诉讼法》施行前,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而当时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审计工作的暂行规定》没有对审计结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明文规定。(2)从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角度看,具体行政行为作出时间距今已有30年之久,远超过现行法的诉讼时效。(3)根据法律关系相对性原理,被告并未对原告直接实施罚没行为,仅提出原告应将结构工资及承包所得奖等退回的处理意见,故被告没有返还原告结构工资和经济承包奖金等的义务。2015年8月6日,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采纳了代理律师的答辩意见,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原告在收到《行政裁定书》后,不服一审裁定,于2015年8月18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上诉请求为: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依法立案,判处被告应负的法律责任。二审庭前询问过程中,代理律师向法官陈述了被告与原告所在单位当年涉案审计行为的事情经过,并向法庭递交书面询问意见,即:《行政诉讼法》施行前行政案件的法定起诉条件为当时有法律规定法院可以受理此类案件,因本案中当时据以作出审计行为的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对审计结论不服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对于此类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已经立案的案件,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除依据行政诉讼程序正确应诉外,在庭下,代理律师还抽出大量的时间倾听原告当事人的叙述,耐心地向其讲解法理与情理的差异之处,引导其正确地认识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和其合理性,引导其通过正确途径,正确表达诉求,劝导其息访息诉。
2015年12月9日,二审法院作出《行政裁定书》,认为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原审裁定驳回起诉结论正确,故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至此,缠绕被告三十年之久的遗留问题终于得到解决。

代理律师利用七个月的时间,在查阅大量历史资料和全面掌握案件事情经过的基础上,提出的答辩意见思路清晰、论理充分,最终被人民法院采纳。在诉讼过程中,代理律师同时引导原告通过依法维护权益的方式,找到解决问题的正确途径,理性表达诉求,放弃上访,让原告最终息访息诉。使国家机关的工作环境回复安静,工作秩序不再受到干扰。成功帮助国家机关解决了多年纠缠的涉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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