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丨一男子因抢劫逃亡九年,终落网
2021-06-28 08:50
一时贪念 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9年的逃亡 使他隐姓埋名、东躲西藏 最后被绳之于法 这电影般的剧情 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伙同黄某某、
一时贪念
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9年的逃亡
使他隐姓埋名、东躲西藏
最后被绳之于法
这电影般的剧情
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伙同黄某某、彭某某等人合谋到南康抢劫车辆。次日凌晨,邓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广州本田轿车,遂尾随至南康区蓉江街道泰康中路某巷道,趁被害人陈某某下车打电话之际,邓某某等四人先后下车用拳头、钢管等将被害人头部等多处打伤,并当场劫取被害人的广州本田轿车。2020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地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抢财物总价值111125元。经法医鉴定,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乙级。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被抢财物总价值1111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犯罪道路走不得,亲人自己两行泪。希望广大市民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意识,只有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够光明磊落地生活,我们的人生才会越走越精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