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时贪念

  走上犯罪的不归路

  9年的逃亡

  使他隐姓埋名、东躲西藏

  最后被绳之于法

  这电影般的剧情

  却实实在在发生在我们身边

  

  案情简介

  2011年10月18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伙同黄某某、彭某某等人合谋到南康抢劫车辆。次日凌晨,邓某某等人发现被害人陈某某驾驶的广州本田轿车,遂尾随至南康区蓉江街道泰康中路某巷道,趁被害人陈某某下车打电话之际,邓某某等四人先后下车用拳头、钢管等将被害人头部等多处打伤,并当场劫取被害人的广州本田轿车。2020年12月3日,犯罪嫌疑人邓某某在广东省佛山市某工地被当地警方抓获。后经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害人陈某某被抢财物总价值111125元。经法医鉴定,伤情综合评定为轻伤乙级。

  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检察院经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并致被害人轻伤,被抢财物总价值111125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四)项,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邓某某的刑事责任。

  一审法院依法审查认为,被告人邓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两万元。

  以案释法丨一男子因抢劫逃亡九年,终落网(图2)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抢劫巨额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以案释法丨一男子因抢劫逃亡九年,终落网(图2)

  犯罪道路走不得,亲人自己两行泪。希望广大市民要树立勤劳致富的意识,只有付出艰苦的努力,才能够光明磊落地生活,我们的人生才会越走越精彩。以案释法丨一男子因抢劫逃亡九年,终落网(图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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