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5月30日,南京警方就29日晚该市市中心发生的伤人案件详细通报。警方表示,这是一起突发的恶性杀人案件,犯罪嫌疑人连伤多人,情节恶劣。

 

 

  据南京市公安局常务副局长、党委副书记李明杰介绍,2021年5月29日21时45分许,南京公安110接群众报警,称秦淮区金銮巷有人驾车撞人并持刀捅人。南京市公安机关迅速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处置,于21时49分到达第一现场开展调查和追缉工作。

 

南京新街口伤人案嫌犯已被刑拘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图1)

  经查,犯罪嫌疑人吉某某(男,41岁,江苏滨海人,在南京无业、无固定住所)与前妻张某(女,42岁,江苏睢宁人)因感情纠纷等矛盾,在南京金銮巷(第一现场)驾驶租赁的白色标致牌轿车撞倒前妻张某与其朋友刘某某(男,43岁,安徽宿县人)及路人何某某(女,54岁,暂住在本市秦淮区),随后下车持刀捅伤刘某某,又上车驾驶车辆数次碾压张某后开车逃窜,在程阁老巷路口将路人鞠某某(女,24岁,本市人)撞伤。随后,吉某某驾车在南京中山南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二现场)与张某某(男,本市人)驾驶的黑色别克牌轿车相碰擦,吉某某下车割伤自己的脖子,张某某等人见吉某某持刀且身上有血遂弃车离开。因白色标致牌轿车安全气囊弹开已无法行驶,吉某某即驾现场碰擦的黑色别克牌轿车沿中山东路往东快速逃窜,在洪武路和中山东路路口(第三现场)与多辆汽车发生碰撞,并将两名路人周某某(女,27岁,本市人)、陈某某(女,25岁,本市人)撞伤。其所驾车辆失控撞至路牙无法继续行驶,吉某某即窜入停在现场的一辆宝马牌汽车,驾车左拐往洪武路逆向行驶,与被堵在现场的车辆发生正面碰撞无法行驶。此时市民邱某某(男,33岁,本市人)前来阻止,吉某某下车持刀将邱某某捅伤。22时07分,吉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控制。

 

 

  目前,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已被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受伤的犯罪嫌疑人及受害群众被送往医院救治。

 

 

  经初步侦查,这是一起由犯罪嫌疑人吉某某因个人感情等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公安机关正在严格依法抓紧办案。

 

 

刑事拘留的期限是多久我国规定,刑事的期限分一般期限和延长期限两种,具体如下:

 

 

  1.一般的刑事拘留期为14天,一般从进到看守所算起。在14天内机关要报检察机关批准,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包含在14天内,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

 

 

  2.延长期限的刑事拘留期为37天,其中检察院核准的时间为7天,在该期限内,侦查机关报检察院批准逮捕,如核准则逮捕,否则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

 

 

刑事拘留的条件是什么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法》

 

 

  第八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如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拨打免费法律咨询热线:400-1828-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