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帮说法】伪造遗嘱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2021-10-23 09:26
案例分析: 不久前,老陈因突发心脏病过世,生前没留遗嘱。儿子陈男知道父亲除有一套住房外还有10万元存款,便伪造一份遗嘱,大致内容是本人死后,位于路的一套三居室由儿子继承
案例分析:
不久前,老陈因突发心脏病过世,生前没留遗嘱。儿子陈男知道父亲除有一套住房外还有10万元存款,便伪造一份遗嘱,大致内容是“本人死后,位于××路的一套三居室由儿子继承,存于××银行的10万元由儿子和女儿按2:1的比例继承”,并盖了老陈的私章。继承开始后,陈男对妹妹陈女说父亲生前留有遗嘱。陈女看过遗嘱后认为父亲一直疼爱自己,不相信会留下不利于她的遗嘱,故怀疑其中有诈,要求做笔迹鉴定。陈男只好向妹妹承认错误。而陈女不依不饶,认为哥哥伪造遗嘱,无权再继承遗产。请问,继承人伪造遗嘱是否就丧失了继承权?
律师点评:
伪造遗嘱是极其错误的行为,必要时要给予法律制裁,即剥夺行为人的一些权利。为此,《继承法》第七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可见,继承人伪造遗嘱且情节严重的,才丧失继承权。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继承人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认定其情节严重。”本案中,陈女应该不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陈女属于缺乏劳动力又无生活来源的人,但由于陈男的骗局被揭穿,其伪造遗嘱的目的并没有达到,没有给陈女造成生活困难的严重后果,所以,不属于情节严重。陈男并没有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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