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律师释疑:解析七种商品房销售广告
2021-09-19 10:25
房法帮网房地产律师释疑:解析七种商品房销售广告 许多人是从接触销售广告而决定购买商品房的,雾里看花般的陈述与允诺亦为纠纷埋下伏笔。购房人要求开发商按照广告陈述与承诺
一、气氛渲染型。
为激起购房人的购买欲望,开发商充分利用人类虚荣心和想象力,将刺激性、煽动性的诗意语言写入广告。如高尚社区、人文气息,温馨家园、依山傍水,黄金地带、商机无限,无限升值潜力、居家置业首选,春天般享受、与贵族身份匹配,欧式设计理念、古典高雅等等。这些广告采用夸张性和诱惑性语言,极力渲染出高档、温馨和诗意的氛围,但是语言模糊、难以量化。《合同法》15条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因该广告内容不具体明确,不符合要约条件,属于希望潜在购房人向自己发出购房要约的要约邀请,对开发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环境描述型。
为体现商品房的适宜性,销售广告极力描述楼盘周围的自然、生活和工作环境,使购房者信赖适合居住与工作。所述环境可分为两种情况:
1、描述现有环境。如采用平面效果图、彩色效果图、现场沙盘、示意图介绍楼盘周围有学校、医院、超市、菜场、娱乐、会所等设施;或使人感到楼盘身处繁华区域、商业中心、交通枢纽。广告语言模糊,如“周围、附近”是多远距离,是直线还是实际距离?尽管有虚假成分,但现有环境易于辨认,故此类广告属于正常商业吹嘘,对开发商亦无法律约束力。
2、描述未来环境。新建商品房规划开发区外的环境和公共设施尚未确定,但却开发商大肆宣传。如将建立小学、幼儿园、医院、市场生活设施、规划区外存在50米干道、若干路班车等,实际上政府规划意向尚未确定;明明是商住混杂大楼,却说成是与国际接轨的SOHO产品。虽然《解释》第3条把商品房广告视为合同内容仅限定在“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但购房者难以知道销售广告限于开发规划区之内还是之外,如果销售广告对规划开发区外的未来环境和公共设施具体明确,对购房人购买决定和购房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否则意味着许可开发商可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虚假宣传。如某人购买门面房是因为门外主干道上有相当人车流量,如果干道变成胡同,购房目的将全部落空,其可根据《合同法》54、58条行使撤销权,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值得思考的是,开发商根据政府规划承诺环境,之后政府规划变更,是否承担责任?有判例认为:开发公司承诺内容不在规划区内且未订入合同;政府调整规划可能影响房价,这属于经营和投资风险,故驳回购房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主张(见厦门市中级法院[2004]厦民终字第419号民事判决)。
三、具体模糊型。
销售广告对规划区内的楼房价格、面积、绿化、质量、装修等内容作出描述与承诺,但具体数字、规格、标准不甚详细,比如标明商品房起价或均价;承诺纯德国进口厨具、高级外墙涂料、名贵大理石内墙、24小时保安等。但同一楼盘因朝向、位置、楼层不同,价格相差很大,甚至每平方米相差上千元;楼房必须装电梯、刷涂料、配保安可以确定,但何为高级、名贵则不尽详细。根据《合同法》15条和《解释》第3条,如果广告的说明与允诺具体明确,对合同订立和房屋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视为要约。比如开发商将纯德国进口厨具变更为国内产品或他国进口,购房者可以要求其承担更换、重作或支付违约金等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