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条文说明(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条文说明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返本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定期向买受人返还购房款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售后包租,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在一定期限内承租或者代为出租买受人所购该企业商品房的方式销售商品房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分割拆零销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分别出售给买受人的方式销售商品住宅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产权登记面积,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登记的房屋面积。
  说明:本条前三款对本《办法》中涉及到的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分割拆零销售三种销售方式进行了定性解释,需要强调的是,在实际管理中认定这三种销售方式主要从其销售的实际性质进行认定,不能局限名实相符返本销售、售后包租、分割拆零销售方式,这三种方式的变相方式同样适用于本《办法》的规定。
  本条第四款对本《办法》所称的产权登记面积进行了解释,保证了作为处理面积误差依据的产权登记面积的合法性、权威性。但需要注意的是,在进行面积误差处理时,产权登记面积并不单指是建筑面积,而是与计价方式相对应的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套内建筑面积或建筑面积。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说明:本办法是从全国的角度做出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办法》的规定精神,尽快规范商品房销售管理工作,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更具体的实施细则。另外,各地也要尽快修订地方现行的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地方,以体现出法规的一致性、严肃性。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说明:本条明确了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其他部门和个人无权对本《办《办法》的条款进行司法解释。但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协助
建设部作好本《办法》的宣传和推广工作。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本《办法》所附的说明也仅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品房消费者,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学习,理解《办法》的辅助材料,说明内容本身并不能作为司法解释的内容及依据。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1年6月1日起施行

  说明:本条明确规定了本《办法》的生效日期。各地应当自2001年6月1日起严格执行本《办法》。2001年6月1日前的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内容不在本《办法》的调整范围内。2001年6月1日前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内容按国家和地方原有的规定执行,但商品房消费者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精神体现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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