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可以拒绝录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吗?
2021-09-25 23:19
2008年12月,韩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T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银行人力资源部员工向原告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银行决定录
典型案例
2008年12月,韩某以应届毕业生的身份应聘北京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IT岗位,并通过了笔试、面试等程序。2009年2月20日,银行人力资源部员工向原告发出了一封电子邮件,表示银行决定录用韩某为IT岗位员工,并通知韩某按要求填写《就业协议书》,并于2009年2月27目前寄送相关材料。
2月21日,韩某按要求到海淀医院体检中心做了入职体检,花费人民币280元,但未对乙肝两对半进行检查。银行要求其进行补检,检查结果韩某乙肝表面抗原呈阳性。
银行于3月2日签收了韩某乙肝两对半的体检报告,并于当日电话通知拒绝录取韩某,3月4日将资料全部退还给了韩某,但并未说明拒聘理由。随后,韩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4日将资料全部退还给了韩某,但并未说明拒聘理由。随后,韩某认为银行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就业平等权,遂将银行诉至法院。那么,法院会支持韩某的诉求吗?
律师解析
劳动者有平等的就业权,这是我国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在我国《宪法》和《劳动法》中都有明确规定。《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从而确定了公平就业原则。
同时,该法专门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由此可以看出,除了某些对性别、健康、学历、年龄等有特殊要求的岗位或工作外,用人单位招用人员、职业介绍中介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同时《就业促进法》也明确规定了就业平等权受到歧视时的救济途径,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虽然银行方面没有明确说明拒绝录用韩某的原因。但是根据案情的经过不难看出,其拒绝录用的原因就是韩某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而银行并非是生产、加工、销售食品饮料的特殊行业,所以无需对劳动者的健康状况有特殊的要求。所以,银行拒绝录用韩某,侵犯了韩某的就业平等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