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届大学生属于适格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主体吗
2021-09-25 23:19
米亮是某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到2008年7月1日才正式毕业。2008年2月,米亮获悉甲公司欲招收1名办公室文员后,持本学院发给的《2008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
典型案例
米亮是某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到2008年7月1日才正式毕业。2008年2月,米亮获悉甲公司欲招收1名办公室文员后,持本学院发给的《2008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8年2月27日签订了《劳动合同协议书》一份,合同期为1年。合同订立后,米亮即在甲公司上班。
2008年4月21日,米亮在一起交通事故中受伤,2008年11月8日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甲公司也向劳动部门提出仲裁申请,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该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米亮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仍属在校大学生,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其与甲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协议书》自始无效。米亮不服此裁决,诉至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书》有效。那么,法院应如何处理?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劳动合同主体资格以及无效劳动合同的认定问题。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
(1)主体不适格,是指劳动合同的一肯成双方当事人不具有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劳动者不具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或者用人单位不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具体来讲,劳动者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达到法定年龄;
②身体健康;
③具备劳动能力。
(2)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包括受欺诈和受胁迫两种情况。
(3)劳动合同的内容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显失公平,即劳动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
本案中甲公司是依法注册登记的公司,具有当然的用工主体资格。米亮已达到法定劳动从业年龄(年满16周岁),其在校大学生的身份也非劳动法规定排除适用的对象。
为促进大学生就业,米亮所就读的大学在米亮已经基本完成在校学业的情况下向其颁发《2008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因而米亮已完全具备面向社会求职、就业的条件,其作为劳动合同主体身份适格。
况且,甲公司在与米亮签订劳动合同时,对米亮的基本情况已经进行了审查和考核(面试),对米亮至2008年7月1日才将正式毕业的情况也完全知晓,在此基础之上,双方就应聘、录用达咸一致意见而签订的劳动合同应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欺诈或胁迫等情形。合同内容也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因此,该劳动合同应当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下列劳动合同无效: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
(二)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 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