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路上遭遇车祸,职工申请工伤能否成立?
2021-09-25 23:19
米亮是某大学的一名应届毕业生,到2008年7月1日才正式毕业。2008年2月,米亮获悉甲公司欲招收1名办公室文员后,持本学院发给的《2008届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前去报名应聘,双方于200
典型案例
2013年12月11日14时许,某公司职工黄某骑摩托车上班(路途并非上班必经路线),途中被一汽车撞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该交通事故作出了责任认定,黄某对该事故负有次要责任。
2013年1月14日黄某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7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黄某所受之伤为工伤。
公司不服,认为黄某对车祸的发生也负有责任,不应该由单位赔偿损失,于2013年3月4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那么,黄某骑摩托车在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伤害,能否认定为工伤?
律师解析
本案涉及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能否认定为工伤的问题。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虽然黄某上班的路途并非其必经路线,并且对该事故负有一定责任,但也应认定黄某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故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是正确的。法院应判决维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该单位需按工伤保险待遇的有关规定为沈某支付相应的医疗费。
法条链接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仿: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內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囚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