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管挖角后被解聘,该如何维权?
2021-09-25 23:19
王先生原来在某世界500强企业任总经理,在2009年5月30日被国内某民营企业(下称用人单位)聘用。在与猎头公司沟通时,谈好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人民币12万元加年终考核
典型案例
王先生原来在某世界500强企业任总经理,在2009年5月30日被国内某民营企业(下称用人单位)聘用。在与猎头公司沟通时,谈好合同期为3年,试用期为6个月,月薪人民币12万元加年终考核奖金。
但在他从原企业离职后到该用人单位签署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的人事经理告诉王先生:先签订6个月的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合同满后再签订为期2年半的正式劳动合同。月薪人民币8万元加年终考核奖。余下144万元(即[(12-8)*12*3])作为离职后2年的竞业限制补偿金。
但王先生到该用人单位上班6个月后,用人单位就不与他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了,并通知王先生不要求他履行竞业限制义务。那么,王先生该如何维权?他是否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签订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呢?
律师解析
本案中,王先生在与新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坚持原来商定的内容。用人单位改变原来商定的内容,虽有不诚信的地方,但也没有存在胁迫等情形,王先生肯定也在有关法律文件上签字了,可视为双方变更了原来的约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王先生与用人单位其实已经签订了一份为期6个月,没有试用期的劳动合同。
所谓试用期劳动合同与正式劳动合同,是一种法律上的误解。如实际中签订这种没有试用期的短期试用期劳动合同,其实从法律上讲,就是正式的劳动合同。王先生在目前的情况下,如果是用人单位不愿续订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半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