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韩某和张某合伙开办了一个商店。2010年12月双方经协议散伙,约定该商店由韩某一人继续经营,合伙期间所欠马某的货款3.5万元由韩某负责偿还。韩某长时间未向马某支付货款,2012年4月马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韩某和张某付清货款。那么,张某是否还有责任偿还马某的货款呢?

  律师解析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本案中,韩某和张某虽然就合伙倍祭的承担作了约定,马某的货款应由韩某来偿还,但作为合伙人,张某对合伙债务应承担连带责任,对马某的货款同样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

  只是在韩某未尽偿还义务的情况下,张某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的数额后,有权就超过部分向韩某进行追偿。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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