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债务如何承担?
2021-09-25 23:21
谢某是经营运输的个体户,谢某的儿子也参与经营,经营收益也由两人共享。2005年,他的儿子结婚,谢某用经营所得为儿子买了一套家具,两人分开生活。
典型案例
谢某是经营运输的个体户,谢某的儿子也参与经营,经营收益也由两人共享。2005年,他的儿子结婚,谢某用经营所得为儿子买了一套家具,两人分开生活。
2006年谢某运输中不幸遇到意外事故,车毁货损,欠债累累。债权人鉴于谢某已无力还债,便要求谢的儿子偿还。谢某的儿子断然拒绝,债权人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解析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个体工商户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债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经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的,应保留家庭成员的生活必需品和必要生产工具。
上例中谢某与其子共同经营运输业,收益用于家庭,债务依法应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使谢的儿子与谢分开生活,其住房和家具也是运输收益买的。所以,债权人可以诉诸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谢的儿子和谢共同承担债务。
日常生活中,也经常会出现父子之间合伙经营其他事务的,诸如合伙开饭店,经营不善而欠债,如何偿还的问题。对于此,《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由此,只要父子之间事先没有关于各自应承担债务份额的约定,则按照各自投资比例承担所欠的债务。
法条链接
《民法通则》第二十九条——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二条——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共有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用的,其债务应以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