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

  林某和妻子王某由于感情不和决定离婚。结婚期间林某做生意赚了12万多元,当时由王某保管,现在林某要求分割,但是王某对保管的钱矢口否认。此事没有别人可以作证,但是离婚前几天林某和王某曾经谈到过此事,当时林某悄悄录了音。那么,如果林某起诉离婚,该录音能否作为证据?

  律师解析

  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本案中,林某将谈话进行录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和隐私,其手段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如果王某没有证据足以反驳,法院完全可以将此录音作为认定确有共同存款的证据。

  法条链接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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