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款?
2021-09-27 10:07
余某是甲村村民,2005年该村包括余某家的大片土地被征收,随后便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征地补偿价款一直未达成协议,遂拖至2008年补偿款才发放,而此时余某已经死亡。
典型案例
余某是甲村村民,2005年该村包括余某家的大片土地被征收,随后便发放了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因征地补偿价款一直未达成协议,遂拖至2008年补偿款才发放,而此时余某已经死亡。
村民会议经讨论确定了分配方案,决定按目前登记在册的村民发放征地补偿款。这样,尽管余某在世时土地已被征收,但是由于补偿款发放时余某已死亡,所以村里决定其不能获得补偿款。那么,死亡人员可否获得征地款?
律师解析
针对死亡人员能否获得征地款这个问题,应该区别对待。因为死亡的人员的民事权利已经消失,所以,一般情况下,死亡人员不能成为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对象。
但是,根据我国《土地管地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地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并结合《民法通则》的相关内容,对涉及死亡人员的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助费的处理原则为:
在征地前死亡的人员实际上已不再占有土地,从而不能作为安置补偿对象;在征地后死亡的,应当将其计算在征地款的范围之内,应当享有征地款的分配权利,其所应得的收益由其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土地被征用时,余某并未死亡,依法享有分得补偿款的权利。发放补偿款时,余某已死亡,则余某所应得的补偿款应由继承人继承。
法条链接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